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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某大學黃姓助理教授為系上莊姓學生撰擬推薦信,用以申請多所國立大學研究所,恰巧某國立大學詹姓副教授在審查時發現,這封推薦信跟他先前所寫的推薦信不論在文字內容、分段編排、標點符號均高度雷同,控告黃和莊師生違反著作權法。
全案新竹法院開庭審理,法官勸雙方和解,希望給犯錯的學生、老師機會。被告寫下道歉文,並捐款做公益,雙方達成和解,詹姓副教授同意撤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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